1、法律分析所谓“房屋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购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购房者实际出资人,借符合购房条件者名义产权人的名义,由自己出资购房,在房地产权簿上登记名义产权人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名买房目前我国法律暂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代持不动产协议;如果有事需要房产暂时过户给对方的话,双方可以签订一份房屋代持协议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证明作用代持不动产协议;不认定1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2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
2、4代持期间的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约定5双方的责任和义务6违约责任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 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的,则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 二实际购房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1所有人确认风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房产代持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房产代持协议是为规避深圳市的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内容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法律分析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原则上是认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实际购房者的的物权确认请求及变更登记的请求是不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不动产登记别人名字,发现有债务,代持协议有效拿回产权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一般不可以要回,但双方具有书面房屋代持协议或其他正式说明可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可以要回。
4、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日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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