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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开专票账务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老项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有四种房地产老项目,分别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3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4不动产转让业务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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